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子女改姓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明确判决指出,父母对子女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不得以子女更改姓氏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责任。
案情显示,张某与王某(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名儿子。双方后经协商一致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孩子由母亲张某抚养,王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完成学业、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父亲因孩子改母姓拒付抚养费 法院: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并依法将姓氏改随母姓。起初,王某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自2020年10月起,王某停止支付抚养费,此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5年2月,张某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继续支付拖欠及后续的抚养费用。在庭审中,王某辩称,之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因在于孩子更改了姓氏,未再随其父姓。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本案中,双方已经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该约定合法有效,王某理应依约履行。
针对王某提出的“子女改姓即拒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以子女姓氏未随自己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附加任何条件。
最终,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同时提醒,抚养义务源于亲子关系,是法定责任而非附条件的权利交换。无论子女姓氏如何变更,父母均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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